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中国科学院院长奖”评审细则
第一章 组织机构
第一条 中国科学院院长奖的评审,由学校专项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统一领导,学生工作部(处)具体协调,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学院、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研究所等,以下简称“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评审。
第二条 各单位评审组人数由各单位视规模自定,但应不少于9人。评审组主要由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和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教授委员会的委员组成,其中,教授应占三分之二以上。各单位评审组名单应报学校专项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同意并备案。
第二章 申报条件与名额分配
第三条 中国科学院院长奖分“院长特别奖”和“院长优秀奖”两项,统一以“院长奖”申报。
中国科学院每年下文给我校分配特别奖(奖金10000元)和优秀奖(奖金5000元)的名额。
第四条 我校在学研究生(硕士生、博士生,含评审当年毕业学生)均可对照《中国科学院院长奖管理办法》的规定自主申报。
第五条 院长奖申报条件:学习成绩优秀,表现出较强的科研能力,科研成绩显著:在理论上有一定创新或发展,学习期间在国际、国内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过高水平的论文;或在技术上有较重要的革新,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具有重要的应用前景;或参加过重大科研项目,做出了较大贡献。
第六条 每年评审前,学生工作部(处)会同研究生院提出各单位年度申报名额分配办法,报学校专项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主任审核决定。原则上,依各单位博士研究生人数比例,并参考研究生培养情况、历年获奖情况等因素分配当年申报名额。每年分配的申报名额总数为当年中国科学院分配给我校院长奖总名额数的120%~150%,各单位申报名额数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当年在学研究生人数的1%。
第七条 院长特别奖获得者需具备的条件:学业优异,在学习期间有较大的创造发明,取得的科研成果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理论上有较重要创新或发展,或在技术上有较大的突破,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在其他方面作出重要贡献。
第八条 院长特别奖名额不分配到各单位,由学校专项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定。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学生应提供真实、完备的资料,并向所属学院主动提出申请,申请资料包括《中国科学院院长奖申报表》及文章摘要、发表杂志或录用证明等相关资料。科研成果需附成果鉴定资料,并注明本人的实际贡献。
第十条 各单位分别组织评审组差额票选,学校专项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委托学生工作部(处)派出工作人员分别列席各单位评审会,监督评审过程,记录评审程序和结果。各单位评审结束后,将评审结果(包括人员基本信息、科研成果等)以上网等方式公示一周,向学生工作部(处)报送资料(推荐名单须排序)。
第十一条 学校专项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进行差额评选,遴选出院长特别奖人选和院长优秀奖人选,并将评审结果以上网等方式公示两周。
第四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坚持评审回避原则,与申报学生有亲属关系或直接利益关系者,不能担任评委。
第十三条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事求是,坚持标准,宁缺毋滥,严格评选。对于公示期间所反映的问题或申请、评审期间所发现的问题,学生工作部(处)将会同相关单位予以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处理。若发现学生弄虚作假,取消其当年所有奖学金的评选资格,情节严重的,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若发现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院长奖专款专用,要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执行与解释,由学校专项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