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促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学校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等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学校设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信息公开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
第四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本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二)建设和维护学校信息公开网站;
(三)推进、监督本校各行政部门和直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职能部门)的信息公开;
(四)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本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本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承担与本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信息公开办公室的名称、负责人、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各职能部门应当明确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人和具体工作人员,并报信息公开办公室备案。如遇人员调整,应当及时将调整后的人员名单报信息公开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做到公开的信息内容准确,公开的程序规范。
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七条 信息公开工作应当依法处理好保障公众知情权同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学校利益、尊重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之间的关系。
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在公开信息前,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有关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各职能部门应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九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和各职能部门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第十条 学校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
第十一条 学校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十三)领导小组决定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条 除第十一条规定的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向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或者相关职能部门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校园稳定的信息;
(五)经上级主管部门、保密行政部门确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六)尚处于讨论、研究、审议或者审查过程中,如果公开明显将引起混乱、不公或者妨碍管理目的实现的信息;
(七)在本校教学、科研活动中产生的属于教师、科研人员或者学校的知识产权,一旦公开将导致知识产权严重受损或者学校对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信息;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第十四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学校门户网站、学校信息公开专栏以及各职能部门网站;
(二)学校校报、年鉴、会议纪要、简报、蓝皮书等;
(三)学生手册、教师手册等文件汇编;
(四)校内外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
(五)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
(六)新闻发布会等;
(七)教代会、学代会、咨询会、听证会等会议;
(八)其他信息公开的方式。
各职能部门采用前款第(四)项、第(六)项方式公开本单位信息的,应当事先获得学校新闻中心批准。
第十五条 学校在学校门户网站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建立有效链接,及时更新信息,并听取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应当将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基本规章制度汇编成册,置于学校档案馆,提供免费查阅。
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将有关学生管理制度和教师管理制度汇编成册,在新生报到和新聘教师报到时发放。
第十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各职能部门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校根据下列情况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本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教学、学习、科研、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采用书面形式向信息公开办公室申请获取信息。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第二十条 本校师生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由职能部门作出答复。职能部门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后无法答复的,可以报请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审定。
本校师生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向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提出申请。信息公开办公室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协调有关职能部门限期提出具体反馈意见,由信息公开办公室统一向申请人作出答复。各职能部门不得以学校或者其自身的名义,擅自受理、答复申请人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除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按照安徽省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收取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信息公开办公室或各职能部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二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对全校各职能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的考核纳入单位负责人岗位责任考核内容。考核工作可与年终考核结合进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监察审计处负责组织对本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有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参加。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应当在每年9月底之前完成本单位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总结并报送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由信息公开办公室汇总编制学校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并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安徽省教育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校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
(二)学校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况;
(三)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学校未按照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监察审计处、安徽省教育厅或中国科学院举报。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学校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档案馆接收各单位移交的档案后,适用有关档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管理档案。
各单位向学校档案馆移交的档案涉及学校信息的,应当将该信息的公开情况书面告知学校档案馆。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