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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工助学实施细则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勤工助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改革和发展,规范我校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7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学生是指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细则规定之列。

第二章  勤工助学机构与职能

  

第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设勤工助学办公室,并履行以下职能:

(一)负责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组织与落实;

(二)开发校外单位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到校外参加勤工助学的同学提供中介服务;

(三)代表学校与学生、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协议,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核发勤工助学报酬;

(五)统计、整理全校勤工助学的数据和资料等;

(六)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

(七)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八)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九)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三章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条件与原则

  

    第七条 学校建立勤工助学网络信息系统,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在网上注册并提出申请,经班主任审核通过后才能在网上申请岗位,申请同学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品行端正,学习认真;

    (二)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第八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原则:

    (一)课余时间工作原则:学生应在完成教学要求、成绩合格的前提下参加勤工助学;

    (二)贫困生优先原则: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富余岗位或技术性岗位可安排非贫困生;

    (三)安全原则:不组织学生参加高空作业、严重污染和辐射等极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危险的特殊行业和专业的劳动;

    (四)自重原则:学生不得从事有损人格、国格,影响学校声誉或与大学生行为准则不符的活动;

(五)守信原则:学生在上岗前应与用工单位签订协议,对恶意违约学生,学校将取消其相应的权利,一年内不再安排其勤工助学,不再给予困难补助。

  

第四章 校内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

  

    第九条 学校鼓励各单位(含个人)积极创造条件,开辟勤工助学固定岗位(持续1个学期以上)和临时岗位,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主要内容有:

    (一)各院系等教学部门的教学、科研、管理辅助工作;

    (二)各管理部门的管理辅助工作,调查研究辅助性工作;

(三)后勤服务及各项公益劳动;

(四)其它适合大学生从事的工作。

第十条 学校鼓励经济困难的学生在完成学习任务的前提下,积极申请参加勤工助学,通过劳动取得报酬,补充学习和生活费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一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以校内为主,到校外参加勤工助学一般应限于假期,并要求学生在认真考查核实后与用工单位签订必要的用工协议。

第十二条 由学生工作处支付全部或部分报酬的岗位,用工单位应于每学年末向勤工助学办公室提交下一学年勤工助学计划和用工计划(网上申报),获得批准后方可开展勤工助学工作。

    第十三条 各用工单位(含个人)聘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应在勤工助学网站发布招聘信息,公开招聘录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四条 用工单位负责对上岗学生的日常管理,包括向学生明确岗位职责,进行岗位技能培训和日常考勤考核等。每月末,岗位负责人进入网站进行工作考核,作为发放报酬依据。

第十五条 勤工助学办公室将对各单位勤工助学工作进行检查督促。

第十六条 由于特殊原因需要提前终止勤工助学工作的,须提前一周告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后上网确认终止协议。

  

第五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十七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勤工助学办公室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十八条 校外用工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勤工助学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由勤工助学办公室推荐适合用工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签署勤工助学用工协议。

  

第六章  校内勤工助学工作的考核


    第十九条 校内各用工单位(含个人)负责每月对上岗学生进行考核,每月末在勤工助学信息系统中填写工作表现和实际工作时间等信息并经双方确认后提交,考核内容作为学生报酬发放依据,由勤工助学办公室负责监督审查。

    第二十条 工作结束后,用工单位应给出总体评价,作为学生将来再次上岗的参考。

  

第七章  勤工助学报酬标准与支付方式

第二十一条 校内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合肥市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20元人民币。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每月末,由用工单位从勤工助学系统中导出经过考核确认的《勤工助学报酬发放申报表》,经勤工助学办公室审核无误后送到财务处核发报酬。报酬经银行直接转入学生个人账户,不直接支付现金。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工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工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用工单位与学生达成协议后,须在勤工助学网络信息系统共同确认并生成电子协议书,提交勤工助学办公室备案;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勤工助学办公室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工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工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勤工助学活动中学生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等内容。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六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勤工助学实施办法》(校学字〔20099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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