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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具体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国家助学贷款是指经办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由中央财政贴息,用于借款人在大学就读期间所需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的校园地助学贷款。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经办银行是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南城支行;借款人是指我校符合贷款申请条件的学生。

第二章  国家助学贷款的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挂靠学生处)负责全校国家助学贷款的组织与实施,其工作包括:制定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与操作办法,开展宣传培训,资格审定,材料初审,合同签订,数据信息采集和信息沟通等;按期向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报年度贷款额度计划;向主管部门报告助学贷款工作情况;协助经办银行进行助学贷款发放、催收等工作,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贷款学生的变动情况。

第五条 各院、系和直属单位协助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并在借款学生毕业、转学、升学、退学、休学、停学等学籍变动情况发生前,认真协助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借款确认、偿还或合同变更等手续。

第三章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对象与条件

第六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统招本科生、研究生。不包括代培、定向、委培研究生和全额奖学金获得者。

第七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出具书面同意贷款的确认书);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学习刻苦,成绩合格;无不良诚信记录;

4.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第四章  国家助学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与贴息方式

第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只能用于支付借款人在校期间产生的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全日制普通本科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

第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之日起计算,到偿还全部本息,一般不能超过20年,其中包括在校学习的时间和毕业后的还款时间。

第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一次签约、分期发放的方式,即借款人应一次性申请在校期间每年所需要的贷款,经办银行分年度向借款人发放各年度的贷款。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借款学生在读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借款学生毕业后产生的贷款利息及罚息由借款人本人全额支付。处于还款期内的借款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经过中心审核,报经办银行确认后,继续攻读学位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由原贴息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应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书面证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经办银行提出贴息申请,银行审核通过后,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

第五章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程序

第十二条 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办理流程如下:

1.网上申请:申请人应在每年91日至910日登陆学校学工一体化系统网站(网址:http://xgyth.ustc.edu.cn),在线提交本人助学贷款申请信息;

2.院系初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人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并提交院系进行资格初审,院系在一周内完成资格审核,将审核名单与意见提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初审

3.学校初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一周内对院系通过初审的申请人名单进行审核确认,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学生电子信息送银行初审;

4.银行初审:银行在完成初审后,根据申请学生人数发放书面申请材料;

5.书面申请: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到银行书面材料后,统一组织指导学生填写提交材料,申请人应同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①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

②申请人家庭所在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教育部门)盖章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或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

③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④申请人学生证复印件一份(新生可用录取通知书复印件代替);

⑤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⑥年龄不满18岁者,须提供法定监护人同意申请贷款的书面证明;

⑦申请人在贷款经办银行开立的借记卡复印件一份。

6.院系审核:学生在一周内将填写好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提交院系进行审核,经班主任签字,院系盖章后,将《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及全套附件材料以班级为单位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7.学校审核、公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2周时间内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和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复审,并将复审通过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天;

8.银行审核、签订借款合同:银行对提交的申请人资料进行审核,与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贷款申请手续办理完毕,借款合同生效。

第六章  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与偿还

第十三条 贷款的发放

经办银行在签署借款合同后,将当年的贷款发放到学校指定的帐户,经学校确认并授权后,将学生所欠缴学杂费代扣。以后各年的贷款,银行在确认学生学籍后于每年9月至10月按合同约定发放。

第十四条 贷款的偿还

1.还款协议签订:借款人毕业离校前,学校将组织借款人与中国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手续包括:填写贷款确认书,制定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等。借款人不办理上述手续,学校不予办理离校手续。借款人毕业到新的单位后,应如实填写《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联系方式确认函》,并在毕业后一个月内通过电子邮件或书面提交经办银行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借款人工作或学习单位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将自己最新联系电话和通信地址告诉经办银行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者到学校学生工作一体化系统更新自己的单位信息和联系方式。

2.偿还方式:借款人可以根据还款协议分月还款,根据还款协议每月只还利息,不还本金,从毕业后的第二年或第三年开始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要求每月初将还款存入银行确认的本人帐户。还款期内也可选择一次性偿还或分笔偿还,将还款存入个人账户,本人通过中行网银完成操作。毕业前一定要检查确认自己原贷款帐户是否有效,是否开通网银,如果无法顺利还款,将会造成逾期,留下不良信用记录。

第七章  国家助学贷款的展期与终止

第十五条 贷款的展期

借款人本科毕业后继续攻读研究生或硕士毕业后继续攻读博士(含转博)者可申请办理贷款展期。借款人应在毕业前向原所在学校递交贷款展期贴息申请,并提供录取通知书或相关证明,由学校审核通过后,由经办银行为其办理展期手续,重新签订还款协议。贷款展期后,累积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的,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利率执行。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贷款展期期间的利息,由财政部门继续按我校在校生实施贴息。

第十六条 贷款的终止

借款人在学校期间发生退学、转学、非因病休学、被取消学籍等情况的,借款学生应主动告知经办银行,由银行为借款人办理相关手续,自办理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终止贷款财政贴息,改由学生本人支付利息,银行可采取提前收回贷款本息措施。

第八章  国家助学贷款的代偿资助

第十七条 基层就业贷款代偿

对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实施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补偿代偿金额根据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确定,本科生每人每年不高于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每年补偿或代偿总额的1/3,分3年补偿代偿完毕。地方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由各地参照中央政策制定执行。该项资助必须在毕业当年1220日之前申请有效。具体办理程序请参阅《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或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咨询。

第十八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的贷款代偿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在校生及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施一次性补偿或代偿,对退役后复学的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实行学费减免。补偿代偿金额根据学生在校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确定,本科生每人每年不高于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退役复学学费减免金额按照实际收取学费确定,具体办理程序请参阅《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36号)或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咨询。

第十九条 直招士官的贷款代偿

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补偿代偿金额根据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确定,本科生每人每年不高于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不高于12000元。具体请参阅《关于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施行国家资助的通知》(财教〔2015462号)或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咨询。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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