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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每人每年奖励8000元,名额由财政部、教育部等有关部委分配。

  

第二章  基本申请条件

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二年级及其以上年级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生,有资格申请国家奖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5.依教务处出具的成绩单,前一学年学习成绩的平均绩点(GPA)居所在学院前5%之内(含5%)。未达到此条件,但在科技创新等方面有特别突出表现,受到广泛关注和肯定的,可由2名教授推荐申报。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学校接中国科学院转来有关部委下达的名额和预算后,分配名额进行评审。

第五条 对照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学生个人向所属学院提出申请。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和我校其他助学项目,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参加除郭沫若奖学金以外的其他专项奖学金的评选。

第六条 评审程序如下:

1.经校学生专项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主任审核决定后,学生工作部(处)向各学院分配名额,同时规定全校评审工作时间表。各学院名额按符合条件的在校生比例分配,计算比例时,少年班学院学生人数按实有总人数双倍计算。

2.各学院接受学生申报,进行资格审查,成立评审组评审。评审组人数由各学院视规模自定,但应不少于9人。评审组由学院院长(执行院长)任组长,成员由本学院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代表和学生工作负责人组成,其中教授不少于半数。有关辅导员、班主任可列席评审会议,不参与投票评审。校学生专项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委托学生工作部(处)派出工作人员分别列席各学院评审会,监督评审过程,记录评审程序和结果。

3.各学院评审结束后,将评审结果在规定时间内以上网等方式公示一周。之后,按要求向学生工作部(处)报送资料。

4.学生工作部(处)组织审核申报资料,并报校学生专项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

5.学生工作部(处)按要求将获奖人员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中国科学院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第四章  发放及管理

第七条 资金到校后,学生工作部(处)会同财务处统一将奖学金划入获奖学生所持有的银行卡中。学校为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坚持评审回避原则,与申报学生有亲属关系或直接利益关系者,不能担任评委。

第九条 各学院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广泛告知学生,鼓励符合条件的学生申报,并按规定公示,以防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条 对于公示期间所反映的问题或申请、评审期间所发现的问题,学生工作部(处)将会同相关单位予以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处理。若发现学生弄虚作假,取消其当年所有奖学金的评选资格,情节严重的,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若发现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专款专用,要及时足额发放给获奖学生,不得拆分、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接受监察审计处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执行与解释,由校学生专项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修订。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校学字〔2007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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